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年度一般项目[含一般(地区)项目],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具有丰厚文化内涵,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美术精品创作。重点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坚定文化自信,体现中国精神的美术作品创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美术作品创作;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题材多样、风格独特的美术作品创作。
本年度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和围绕“四个重要时间节点”创作的项目。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范围为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粉)画和漆画的新作品创作。申报项目可为单幅、单件作品,也可为组画、组雕作品。
绘画作品的尺幅为: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5×1.5米;版画、漆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1米;雕塑作品的尺度为:单件作品最长边不小于1.2米,应为硬质材料。不在规定尺幅和尺度范围内的作品,应在申报项目时特别注明。
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完成立项签约后实施,且能够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三、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创作经费5万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深入基层创作采风、资料收集和材料购置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
(二)作品创作完成后,组织专家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纳入成果管理的作品,艺术基金将依据专家对作品主题题材、艺术水平、作品材质和创作成本提出的意见、建议,支付上限不超过70万元的资助资金,并组织开展出版、展览等公益性宣传推广活动。
四、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受理个人申报。申报项目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户籍;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由本人所在地区或所属系统地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美术家协会(学会)、画(书)院、美术馆或开设美术创作研究专业的高等院校(所)等机构、单位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由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人作为申报者进行申报,并由创作团队其他成员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三)申报者和创作团队成员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
(四)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美术工程资助的项目和作品,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美术创作资助项目”和“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者,在资助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能参与本年度项目申报。本项目和“国家艺术基金2020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不能兼报。
五、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6月1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者。
(三)对申报者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七、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四)申报者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省级以上展览活动的,须提供获奖、参展证书清单及复印件。
(五)申报者代表性作品照片5幅至10幅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草图、初稿或作品小样的照片。
(六)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亲笔签名。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同时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
(七)申报材料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处(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C—101室,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邮寄时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八、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者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者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等公益性活动。
九、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的,必须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三)由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者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创作团队其他成员,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创作团队其他成员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申报者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者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申报者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者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或单位、人员责任:
1.申报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其他
(一)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者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
(二)艺术基金对申报者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校内提交材料时间2019年6月1日前。
联系人:樊丹敏、夏平
联系电话:0888-3196028
邮箱:ljszkjc@163.com
科技处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