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来,科研经费的违规使用问题频发,严重损害了科研环境的纯洁性和国家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强化科研诚信、规范经费管理,现将多起典型违法案例汇编如下,以作警示。
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1:
天津某大学化学院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2012年至案发期间,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新技术高灵敏检测低丰度蛋白”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技术在生物分子高灵敏检测中的应用”课题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因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一贯良好,科研学术方面获得诸多成绩,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2: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副教授严某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案例3:
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帐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4:
北京物资学院某学院原院长吴某某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吴某某在担任北京物质学院某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三、科研经费使用知识普及
1.科研经费的定义与用途
科研经费是用于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等。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2.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要求
(1)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必须用于科研活动本身,不得挪作他用。
(2)真实票据:所有支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不得虚开发票或伪造合同。
(3)合理列支:科研经费的列支必须符合预算范围,不得虚列或超支。
(4)透明公开: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接受监督。
3.科研经费违规行为的常见形式
(1)虚开发票:通过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
(2)虚构合同: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3)公款私存:将科研经费存入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用于个人消费。
(4)虚假报销:通过虚假报销凭证,套取科研经费。
(5)违规分包:将科研任务分包给非相关单位或个人,套取科研经费。
4.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违规者可能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2)党纪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可能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
(3)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文字来源于网络)